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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星期六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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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投资型产品应统一划分风险等级 强化对普通投资者保护
● 本报记者 陈露

  ● 本报记者 陈露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3月28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同时,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并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时告知投资者。
  《办法》还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向普通投资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前,应当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
  在保险产品销售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保险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还应当参照《办法》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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