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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仔细阅读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会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了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王彦康董事因公务委托黄芳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行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和香港审计准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拟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722元人民币(含税,下同),按截至2025年3月4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556.45亿股计算,2024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95.82亿元,连同已派发的中期现金股息98.73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25元人民币),全年派发现金股息合计194.55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547元人民币)。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报告摘要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释义适用于本报告摘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2.2报告期内主要业务简介 2.2.1 主要业务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报告期内,本行业务具体信息请参见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第二章“业务综述”部分。 2.2.2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治理规范高效。本行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建设,始终坚持“两个一以贯之”,通过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化管理,不断健全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体制机制,形成了管理高效、分工专业的组织架构体系。参照现代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结合党建工作要求,搭建了“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党的全面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按照前台、中台、后台相分离的原则,建立起涵盖总行部门条线和分支行板块的矩阵式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各治理主体规范运作,有效履职。 综合协同优势明显。本行充分发挥集团“金融全牌照、实业广覆盖”优势,遵循“一个中信、一个客户”发展原则,加强集团协同和行内协同,推动协同与业务发展及客户经营深度融合,打造金融“五篇大文章”及资本市场、跨境金融、存量盘活、风险化解等特色协同服务场景,持续拓展协同生态圈,向客户提供一站式、定制化、多场景、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开拓创新活力凸显。本行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创新不仅是深植于本行的基因,也是驱动本行发展的新引擎。本行传承和发扬“开拓创新”的中信风格,持续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投行业务、跨境业务、交易结算、汽车金融、财富管理、出国金融、养老金融、信用卡、外汇做市等业务领域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 风险防控科学有效。本行持续健全“控风险有效、促发展有力”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质效。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有效传导稳健的风险偏好。深入推进“五策合一”,聚焦国家战略重点,深耕行业研究,根据政策导向、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授信策略,优化资产结构,提升风险回报。坚持控新清旧,抓实授信全流程管控,持续加固资产质量。持续推进数字化风控建设,提升“技防”“智控”水平。 金融科技全面赋能。本行始终坚持以科技赋能、创新驱动为核心动力,为业务发展全面赋能,推动本行成为一流科技型银行。持续加大科技投入,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驱动业务和运营模式转型,打造数据驱动型发展模式。投产国内大中型银行首个自主分布式核心系统,金融科技综合能力实现全面跃升,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应用由点及面深度渗透到业务各领域,成为发展的重要生产力。 文化厚植发展底蕴。本行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宣贯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引导全员将其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动准绳,坚守金融为民初心,以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扎实服务实体经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本行“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的发展愿景提供价值引领和文化滋养。 人才队伍专业优秀。本行深入践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突出能力和价值贡献导向谋划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一体推出干部管理、人才发展、激励约束等系列改革制度,持续健全适配战略、支撑发展、驱动转型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纵深推进《中信银行“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持续弘扬“凝聚奋进者、激励实干者、成就有为者”的人才观,加大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人才配置,总分联动持续建强“六支人才队伍”,整建制实施全行示范性人才工程。突出源头培养、自主培养,强化全行培训体系,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效性,着力培养造就一批支撑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建设“五个领先”银行战略的人才队伍。 品牌主张深入人心。本行始终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践行新发展理念,建设高质量金融品牌,打造“值得托付未来的价值银行”。报告期内持续深化“让财富有温度”的品牌主张,以品牌传播为引领,制定《中信银行2024年度品牌传播方案》,联动全国19城举办“极地来信”品牌整合活动,连续18年赞助中国网球公开赛,持续扩大品牌“朋友圈”。以业务传播为支柱,做好中信银行奋力书写金融“五篇大文章”主题宣传,举办第二届“信·新”品牌高质量发展论坛,推动品牌传播与业务宣传同频共振。以日常传播为基石,统筹协同营销传播,融入节气节日品牌元素,使得品牌浸润人心。报告期内,本行在BrandFinance“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上升至19位,体现了市场对本行品牌的高度认可。 2.2.3前景展望 展望2025年,我国经济预计延续恢复向好态势。虽然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难度仍然较大,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市场潜力大、经济韧性强等有利条件没有改变。 总体来说,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因素在不断增多。政策大机遇提供广阔发展空间。前期一系列积极宏观政策陆续推出,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更多强有力的宏观政策未来可期。经济运行中的活跃成分增多,“经济刺激+改革红利”为商业银行下一轮发展提供了新的广阔机遇,政策红利的机遇期、窗口期已经打开。科技大爆发催生市场增量变量。前沿科技快速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生产力飞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人工智能+”广泛应用,智能制造、智慧物流、智慧零售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加速催生新需求新机遇,为经济带来广阔的增量空间。 同时,受内外部环境影响,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经济回升向好基础还不稳固,有效需求不足,特别是消费不振,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账款拖欠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就业增收面临压力,民生领域存在短板,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质量管控带来压力。 2025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实施的收官之年,本行将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坚定服务国家战略,深化“五篇大文章”强核心功能,攻坚“五个领先”建体系能力,持续落实稳息差、稳质量、拓中收、拓客户“四大经营主题”,加强成本管控,进一步锻造稳健、均衡、可持续的市场竞争力,为全面完成新三年规划目标和实现世界一流银行发展愿景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对外部市场环境及本行未来经营发展的分析,预计本行2025年资产增速5%-6%。上述预测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本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2.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经营业绩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有关指标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盈利能力指标 ■ 注:(1)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净利润/期初和期末总资产余额平均数。 (2)有关指标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4)信贷成本=当年计提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贷款及垫款平均余额。 (5)净利差=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 (6)净息差=利息净收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规模指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中。自2018年起,本集团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为便于分析,此处“贷款及垫款总额”“客户存款总额”不含相关应计利息。 (2)公司活期存款包括对公客户活期存款和汇出及应解汇款。 资产质量指标 ■ 注:(1)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及垫款总额。 (2)拨备覆盖率=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余额(不含应计利息减值准备)/不良贷款余额。 (3)贷款拨备率=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余额(不含应计利息减值准备)/贷款及垫款总额。 2.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2.4股东情况 2.4.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29,618户,其中A股股东103,885户,H股登记股东25,733户,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摘要披露日前一月末(2025年2月28日),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31,659户,其中A股股东106,098户,H股登记股东25,561户,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报告期末) 单位:股 ■ 注:(1)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本行无限售条件股份。 (2)上表中A股和H股股东持股情况分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本行股东名册统计。 (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股票的机构,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4)中信金控为中信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为中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信有限、中信金控)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6,610,129,41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7.30%,其中包括A股股份33,264,829,933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信金控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5,732,894,41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69%,其中包括A股股份33,264,829,933股,H股股份2,468,064,479股。 (5)冠意有限公司(SummitIdeaLimited)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其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2,292,579,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21%。冠意有限公司为衢州发展的全资附属公司。除上述股份外,衢州发展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153,686,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0.28%。 (6)上表中普通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国建设银行57.34%的股份。根据公开信息,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表中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7)本行前十名股东中不存在回购专户。 (8)就本行所知,截至报告期末,上表中股东不存在委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及放弃表决权的情况。 (9)就本行所知,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情况未知)及后附披露情况外,上表中股东不存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转融通业务的情况。 2.4.2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单位:股 ■ 2.4.3 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报告期内,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金控为本行控股股东,中信有限为中信金控单一直接控股股东,中信股份为中信有限单一直接控股股东,中信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为本行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6,610,129,41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7.30%,其中包括A股股份33,264,829,933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信金控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5,732,894,41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69%,其中包括A股股份33,264,829,933股,H股股份2,468,064,479股。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2.4.4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和本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2025年2月28日),本行优先股(“中信优1”,代码360025)股东总数均为43户。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依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信息统计。 (2)上述优先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公开信息,本行初步判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存在关联关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多策略优盈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宝富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已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2.5债券相关情况 2.5.1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2019年3月4日,本行完成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A股可转债”)发行工作,募集资金400亿元,发行数量4,000万手,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91,564.02万元;2019年3月19日,上述A股可转债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简称“中信转债”,代码113021。本次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运营,用于支持业务发展,在A股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A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即2019年3月4日;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2.3%、第五年为3.2%、第六年为4.0%。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有人民币32,965,980,000元中信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5,462,217,208股,占中信转债转股前本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11.162235%。报告期内,已有人民币32,759,741,000元中信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转股股数为5,430,147,827股。 本行可转债已于2025年3月4日到期摘牌,累计转股金额39,943,149,000元,累计转股6,710,365,691股,到期兑付总金额63,104,610元。有关情况请参见本行于2025年2月22日和2025年3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行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为本行2019年3月发行的中信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大公国际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评级结果如下: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中信转债”的信用等级维持AAA。本行各方面经营情况稳定,资产结构合理,负债情况无明显变化,资信情况良好。本行未来年度偿还债务的现金来源主要包括本行业务正常经营所获得的收入、现金流入和流动资产变现等。 2.5.2 其他债券相关情况 本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相关情况详见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3.1经营业绩概况 2024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本集团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各项要求,全面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入实施新三年发展规划,推进“五个领先”银行建设,全行上下克难奋进、主动作为,取得良好经营业绩,向上向好的发展态势进一步确立和巩固。 经营业绩向上向好,净利润稳健增长。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136.46亿元,比上年增长3.76%;其中实现利息净收入1,466.79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实现非利息净收入669.67亿元,比上年增长7.39%;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685.76亿元,比上年增长2.33%。 资产质量总体平稳,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664.8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85亿元,增长2.60%;不良贷款率1.16%,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09.43%,比上年末上升1.84个百分点。 资负规模平稳增长,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95,327.2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31%;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57,201.2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03%;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57,782.3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04%。报告期内,本集团加大实体经济服务力度,绿色信贷、战略新兴、制造业中长期、普惠金融、涉农贷款增速均高于总体贷款增速。 3.2财务报表分析 3.2.1 利润表项目分析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685.76亿元,比上年增长2.33%。下表列示出报告期内本集团主要利润表项目变化。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3.2.2 资产负债项目分析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95,327.2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31%,主要由于本集团贷款及垫款、拆出资金增加。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1)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2)金融投资减值准备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减值准备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3)其他包括贵金属、衍生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使用权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 贷款及垫款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57,201.2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03%。贷款及垫款净额占总资产比例为58.7%,比上年末下降0.7个百分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占全部贷款及垫款比例为90.6%。本集团贷款及垫款按计量属性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有关本集团贷款及垫款分析请参见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第二章“贷款质量分析”部分。 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87,253.5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90%,主要由于客户存款以及已发行债务凭证增加所致。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其他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租赁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其他负债等。 客户存款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57,782.3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800.48亿元,增长7.04%;客户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为67.2%,比上年末上升1.5个百分点。本集团公司存款余额为41,165.8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42.19亿元,增长4.68%;个人存款余额为16,616.4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58.29亿元,增长13.36%。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股东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股东权益8,073.6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89%。报告期内,本集团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主要表外项目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主要表外项目包括信贷承诺、资本承担、用作质押资产,具体项目及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3.2.3 资本充足率分析 截至报告期末,根据金融监管总局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本集团资本充足率为13.36%,一级资本充足率11.2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72%,全部满足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本集团报告期内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对比期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根据原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杠杆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本集团报告期内的杠杆率数据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对比期的杠杆率数据根据原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有关杠杆率的详细信息,请查阅本行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相关网页http://www.citicbank.com/about/investor/financialaffairs/gglzb/2024/。 3.3业务综述 3.3.1 公司银行板块 报告期内,本行公司银行业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宗旨,坚持客户导向和价值导向,深耕金融“五篇大文章”主赛道,引领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客户结构、行业结构、业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快建设“五个领先”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发展驱动力;持续完善客户分层分类经营体系,针对性提供综合化、定制化、多元化的产品服务方案,增强客户服务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客群建设,“量价质客效”协调发展取得新成效。 报告期内,本行公司银行业务实现营业净收入899.66亿元,较上年增长5.03%,占本行营业净收入的44.91%;其中公司银行非利息净收入140.75亿元,较上年增长9.73%,占本行非利息净收入的22.62%,较上年下降0.27个百分点。 3.3.2 零售银行板块 本行密切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坚持零售业务经营逻辑,通过做大客户基础、做强产品驱动、做优渠道势能和提升服务体验,为客户提供“金融+非金融”综合服务。 报告期内,本行零售银行业务实现营业净收入818.21亿元,较上年下降2.08%,占本行营业净收入的40.85%;零售银行非利息净收入203.28亿元,较上年下降14.02%,占本行非利息净收入的32.68%,较上年下降9.51个百分点。 3.3.3 金融市场板块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环境,本行金融市场板块紧跟国家战略及政策导向,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债券融资、票据贴现、外汇套期保值、黄金租借等金融工具的作用,有效引导资金进行供需匹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在统筹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本行金融市场板块以“精细化管理”和“创新发展”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持续完善“销售服务-投资交易-研究风控”综合经营管理体系,做实同业客户一体化深度经营,全面打造领先的产品做市商模式,在“有利有用”中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报告期内,本行金融市场板块实现营业净收入267.36亿元,较上年增长23.39%,占本行营业净收入的13.35%,其中金融市场非利息净收入273.74亿元,较上年增长45.25%,占本行非利息净收入44.00%,较上年上升10.37个百分点。 3.4其他重要事项 3.4.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本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有关情况请参见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6.2.1股权融资情况”相关内容。 3.4.2中信金控所持可转债转股及控股股东权益变动 2024年3月29日,中信金控通过上交所系统将其持有的263.88亿元中信转债(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65.97%)全部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转股股数为4,325,901,639股。本次可转债转股后,中信金控不再持有中信转债。 本次因可转债转股的权益变动前,中信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2,284,227,773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5.93%;本次权益变动后,中信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6,610,129,412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8.70%。该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权益变动前中信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行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的5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可转债转股及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相关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3.4.3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股份 2024年12月12日,中信金控分别与其一致行动人Metal LinkLimited和瑞群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中信金控拟以协议方式分别受让Metal LinkLimited持有的本行全部285,186,000股H股股份和瑞群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全部10,313,000股H股股份。 2025年2月27日,前述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信金控持有本行股份36,028,393,412股(其中A股股份33,264,829,933股,H股股份2,763,563,479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4.79%;中信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数和持股比例保持不变,Metal Link Limited、瑞群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行股份,不再与中信金控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有关本次股份转让情况请参见本行分别于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月11日、2025年2月13日和2025年3月1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报告期内,本行其他重要事项详见本行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长 方合英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3月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5年3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实际出席监事6名,监事魏国斌、李蓉、程普升、张纯、曾玉芳现场参加了会议,监事孙祁祥通过视频参加了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推举,由魏国斌监事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含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下同)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上述报告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如下: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内容合理,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长远发展。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报告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202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采取分项表决,各位监事回避表决涉及本人履职评价的事项,各表决事项均获有表决权监事一致通过。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估值提升计划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或“本行”或“公司”)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的相关规定,本行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本次估值提升计划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行拟通过坚持战略引领、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分红水平、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优化信息披露、争取股东支持、完善市值管理机制等举措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相关风险提示:本估值提升计划仅为本行行动计划,不代表本行对业绩、股价、重大事件等任何指标或事项的承诺。本行业绩及二级市场表现受到宏观形势、行业政策、市场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一、估值提升计划的触发情形及审议程序 (一)触发情形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行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2022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1.25元),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2023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2.30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的相关规定,本行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 (二)审议程序 2025年3月26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同意本行实施本次估值提升计划。本议案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估值提升计划的具体内容 为主动适应资本市场和银行业竞争新形势,积极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市值管理的工作要求,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推动本行市值持续平稳增长,切实维护股东、客户、员工、社会等相关方利益,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坚持战略引领,强化价值创造 一是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紧扣国家战略导向,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服务实体、服务民生与夯实客户基础、优化业务布局、推动金融创新、构建发展体系、提升发展能力有机统一。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理念、能力和质效,在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中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二是着力建设“五个领先”银行。结合自身禀赋,以差异化经营应对日益激烈的同质化竞争,把特色化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努力在产品、服务、营销、品牌做出“中信特色”,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护城河”。扎实推进“领先的财富管理银行、领先的综合融资银行、领先的交易结算银行、领先的外汇服务银行、领先的数字化银行”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为导向,全面升级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动能。 三是努力推动轻型发展。以较少的资本、资产、成本等资源投入实现更多的产出回报,形成“资本节约、产出高效”的发展模式,走内涵式增长之路。坚持“轻资本”发展,让有限的资本发挥更大的效能,以尽可能少的资本消耗支撑更大的业务发展。坚持“轻资产”发展,以数字化和流量经营为支撑,把资产做“轻”,减少对线下资源(物理网点、人财物力)的依赖。坚持“轻成本”发展,在低息差、低费率、收入来源受限的市场环境下,筑牢成本管控这一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权益 持续夯实公司治理基础,健全公司治理体系。规范股东大会运作,充分保障各主要股东和中小股东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确保大股东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均单独统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利。持续加强董事会多元化和专业化建设,健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优化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履职保障,进一步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质效,确保符合银行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稳定回报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 推动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定期制定并披露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健全常态化中期分红机制,不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自上市以来,本行年度分红金额稳步提升,累计分红超1,600亿元。2024年本行积极响应监管号召,增加现金分红频次,推动中期分红方案落地实施。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关系,本行2024一2026年度每年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力争不低于30%。 (四)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市场认同 依法合规开展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持续推动构建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体系,不断丰富与投资者的沟通形式,提升沟通效率。充分考虑各类投资者实际需求,以现场会议、网络直播、电话会等形式召开业绩发布会,积极开展业绩路演和投资者调研活动,适时举办投资者开放日活动,提升管理层参与投资者交流频次和力度,有效解答市场关切。密切关注资本市场热点和投资者关切,通过参加资本市场论坛、接待投资者调研、接听投关热线、回复上证e互动投资者提问等方式,深入听取各类投资者诉求,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创造良好条件。 (五)优化信息披露,有效传递本行价值 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不断提升信息披露及时性和透明度,助力投资者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公告框架和内容,综合运用图文搭配、案例解读、图表对比等形式,以更加清晰、简明、直观的方式展现本行经营成果和战略落地成效。通过配套发布图文简报或业绩介绍视频,借助官微推送、社交平台转发等形式,提升公告内容传播度和可读性。建立股价及舆情监测机制,在本行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具体原因,必要时通过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资本市场释疑。 (六)争取股东支持,吸引耐心资本 加强与主要股东的日常沟通,在业务协同、稳定市值等方面争取主要股东支持。加大对公募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中长期资金的路演推介,努力构建更加有利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经营基本面,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成为本行股东。根据资本市场形势,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适时开展自费自愿购股,并按照监管规定,及时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向资本市场传递管理层持续提升本行发展质量的信心。 (七)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 为进一步加强市值管理工作的系统性、连续性、穿透性,本行已制定与经营管理相适配的市值管理制度,对市值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相关工作职责、市值管理工具运用、股价监测预警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本行将持续健全市值管理责任落实机制,通过考核引导,强化正向激励,建立以结果为导向,强化过程管理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全行资源,提升母子、总分协同效率,群策群力促进市值提升。 三、董事会对估值提升计划的说明 本行董事会认为,本次估值提升计划的制定以提高本行经营质量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市场环境、公司战略、发展阶段等因素,注重长期价值创造和投资者利益,有助于稳定投资者回报预期,实现与投资者共享本行价值成长,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助于提升本行投资价值。 四、评估安排 本行属于长期破净情形时,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进行披露。 本行触发长期破净情形所在会计年度,如日平均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值的,本行将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估值提升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五、风险提示 1.本估值提升计划仅为本行行动计划,不代表本行对业绩、股价、重大事件等任何指标或事项的承诺。本行业绩及二级市场表现受到宏观形势、行业政策、市场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本估值提升计划中的相关措施,系基于本行当前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条件和对未来相关情况的合理预期所制定。若未来因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本计划不再具备实施基础,则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修正或者终止。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722元人民币(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行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母公司税后利润为准,2024年度合并后归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685.76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行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250.82亿元。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拟以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 按照2024年度本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66.37亿元。 2.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60.65亿元。 3. 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4. 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722元人民币(含税,下同),按截至2025年3月4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556.45亿股计算,2024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95.82亿元,连同已派发的中期现金股息98.73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25元人民币),全年派发现金股息合计194.55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547元人民币),占本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0.50%、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28.37%。 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如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本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行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685.76亿元,本行拟分配的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包括已派发的中期现金股息)为人民币194.55亿元,占本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0.50%、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28.37%,主要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1. 宏观经济形势严峻 当前宏观经济整体回暖,但恢复基础仍不牢固。银行经营在稳定息差、资产投放、非息收入拓展等方面均面临一系列挑战,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入增长普遍承压。 2. 资本监管要求加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本行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已考虑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留存利润将用于补充资本。 3. 保障本行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本行目前处于稳步发展阶段,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稳步提升。2024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的确定,旨在满足本行中长期资本规划和业务发展资本需求的同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本行发展战略实施,并在盈利稳步增长基础上,促进全体股东共同分享本行经营发展成果。 综上,为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本行在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董事会制定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本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24年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79%,预计2025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将按照有关监管要求,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将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202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一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行独立董事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 本行202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和保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需求,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3月26日 (本行“中信转债”于2025年3月4日到期摘牌。) (包括已派发的2024年普通股中期现金股息。)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同意2025年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分别为本行提供国内、国际审计服务。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4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合伙人241人,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0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度与本行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一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毕马威华振及其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于2024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本行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拟任本项目的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乃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金乃雯于199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拟任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叶洪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叶洪铭于201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2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婉珊,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于1995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于2006年取得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拟任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梁达明,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梁达明于1998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主要依据本行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收费为人民币719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审阅费用为人民币65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与2024年度审计费用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意见 本行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全体委员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价,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本行、本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聘用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续聘该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行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5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5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6月23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配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与本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行配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根据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以及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次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将于2025年6月22日届满。 鉴于本次配股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等因素,本次配股实施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本次配股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本行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并拟提请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批准,将本行配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26年6月22日。 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授权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2日对本次配股发行预案、配股方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及时披露。详情请参见本行分别于2023年2月18日和2023年2月24日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除延长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以及前述对本次配股发行预案、配股方案等文件的修订内容外,本行配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本行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有关规定,本行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3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5年3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王彦康董事因公务委托黄芳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黄芳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内容将作为年度决算报告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母公司税后利润为准,2024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685.76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行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250.82亿元。2024年度采取如下利润分配方案: (一)按照2024年度本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66.37亿元。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60.65亿元。 (三)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722元人民币(含税,下同),按截至2025年3月4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556.45亿股计算,2024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95.82亿元,连同已派发的中期现金股息98.73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25元人民币),全年派发现金股息合计194.55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547元人民币),占本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0.50%、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28.37%。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如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本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本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24年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79%,预计2025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一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本行在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董事会制定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中信银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和保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需求,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授权执行董事并同意其转授权其授权代表全权处理2024年度普通股股息派发相关事宜。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制定202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亿元 ■ 本行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24.46亿元,其中一般性固定资产预算2.50亿元,专项固定资产预算21.96亿元。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对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5年风险偏好陈述书》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5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5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对本次续聘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及2025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项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变更本行与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金额无变化)。 本次变更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部分事项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3。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4。 十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提升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十八、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报告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十、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议案》 各位独立董事对本人独立性评估情况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函 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配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信银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中信银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对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延长配股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中信银行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对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 二、《关于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中信银行聘用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信银行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5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5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3: 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1. 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是本行与本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控制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1647,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星。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为208.90亿元人民币,2024年1一9月实现营业收入19.5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63亿元人民币。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变更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信银”)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金额无变化)。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现就上述变更关联交易部分事项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已经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与城开信银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金额无变化)。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变更关联交易部分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项下的变更与城开信银授信类关联交易担保方式事项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本次变更与城开信银授信类关联交易担保方式事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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