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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不得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 本报记者 陈露

  ● 本报记者 陈露
  
  金融监管总局3月21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代销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强化代销业务监管,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持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和应急处理、客户信息保护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机构准入、代销产品准入、宣传推介和销售等环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对于商业银行推介销售代销产品行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过往达成情况、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市场反馈等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使用合作机构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者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的,应当明示产品成立时间。
  明确涉私募基金产品准入要求
  对于商业银行代销涉私募基金产品准入要求,《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银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于前款所提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三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受登记年限的限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时,对于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存续产品,可以按照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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