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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首批依法保护
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记者1月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外商投资法施行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五个案例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多个类型,也是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常见纠纷,法律争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很强的代表性,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外商投资秩序,贯彻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信心的重要作用。
  其中,案例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高管行为,依法为遭受损害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救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法规定的市场主体之一,其高管人员的行为同样应受该规定的约束。在案例一即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认定高管的行为构成其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高管将违规交易所得归企业所有的诉讼请求,有力保障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有序发展。
  依法确定准据法,正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律解决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除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关系、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关系、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外,往往还涉及外方股东与其任命董事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针对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依照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对于需要适用域外法律的,应通过适当途径准确查明并正确适用该域外法律。在案例二即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分别适用韩国法律和中国法律,保护了外国投资者对企业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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