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股东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光合伙”)发来的《协议转让终止的告知函》,获悉联光合伙与周浩伟就终止转让公司股份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2年12月8日签署了《〈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浩伟关于转让所持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联光合伙与周浩伟发来的《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告知函》及《周浩伟权益变动告知函》,获悉双方于2022年11月10日签署了《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浩伟关于转让所持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联光合伙拟向周浩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3,783,9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转让价格为13.5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186,083,406.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11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联光合伙拟转让的上述股份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的原因及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联光合伙与周浩伟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决定终止本次协议转让,并于2022年12月8日签署了《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同意终止2022年11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各方不再承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亦不享受《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本协议生效前,任何一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而享有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如该等权利未实际享有或该等义务未实际履行,则本协议生效后将不再享受或履行。
(二)各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不就《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前未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向其他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或者向其他方进行任何补偿;任何一方也不会就其他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前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提出任何主张或进行任何追索。
(三)各方确认,各方在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其他协议条款过程中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三、终止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协议转让后,联光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联光合伙持有公司13,783,9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事宜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联光合伙出具的《协议转让终止的告知函》;
2、联光合伙与周浩伟签署的《〈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浩伟关于转让所持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