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导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对相关年度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