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6-024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26年03月24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现场会议于2026年03月27日上午9: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讯表决截止时间为2026年03月27日上午12:00。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其中,现场投票表决董事三名,通讯表决董事六名,采用通讯表决的董事分别是康宽永先生、林哲浩先生、刘星昱先生、边泓先生、陈耀东先生和魏若奇先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济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续安排,公司财务总监胡庆亮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及在子公司担任的其他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总经理提名庄森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03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沧州明珠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2026-025号。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6-025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总监辞职情况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胡庆亮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控制权转让的后续安排,胡庆亮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其他职务,其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胡庆亮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胡庆亮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庆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离任交接工作,其辞任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胡庆亮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履责,始终秉持严谨履职、恪尽职守的原则,不断完善公司财务管控体系、规范会计核算、统筹资金调度与融资管理等,助力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胡庆亮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情况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6 年3 月3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庄森福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庄森福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3月28日 附件: 财务总监简历 庄森福先生,中国籍,1978年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中级会计师。历任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科员、审计部副科级干部、财务结算中心副总经理、财务结算中心总经理、第一党支部副书记,广州轻出集团国贸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轻出集团文体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广东三角家电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最近五年,除任广东三角家电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外,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庄森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外,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