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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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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中金丰众45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即3,799.9656万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4月18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中金丰众42号、中金丰众43号、中金丰众44号、中金丰众4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四)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根据本次发行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安排,战略配售协议中已包含延期交付条款。最终涉及延期交付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延期交付的股数将在2023年4月24日(T+2日)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送的《配售结果通知书》中明确。

  2023年4月17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3年4月19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承诺认购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3年4月24日(T+2日)公布的《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4月19日(T-1日)进行披露。

  (七)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3年4月17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4月26日(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相关承诺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关于参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对《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金财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金公司)已签署承诺函,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即原网下IPO申购平台CA证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4月13日(T-5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12日(T-6日)至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网下投资者可在2023年4月14日(T-4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89620567。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3年4月14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于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7、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8、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6,0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1.3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请特别留意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0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4月12日(T-6日)至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科创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需提交的资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具体限售期安排请见本公告“七、(五)网下比例限售”。

  2、系统递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动态密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用户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项目列表一一正在发行项目一一晶合集成一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①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②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④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⑤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本款所称私募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⑥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投资者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需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请参见下文“3、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别要求”。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⑦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别要求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10日(T-8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PDF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4、提交时间: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IPO项目的申请信息;在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5、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3年4月12日(T-6日)、2023年4月13日(T-5日)的9:00-12:00与13:00-17:00及2023年4月14日(T-4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9620567。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同见证律师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1、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年4月12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17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2、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及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如实填写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0日,T-8日)的总资产。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若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0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询价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步询价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5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6,0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3年4月14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四个数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30%。

  若发行价格超出“四个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3年4月19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20家;少于2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4月24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145,000股(如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3年4月18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3年4月20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3年4月20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年4月24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3年4月2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2023年4月2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超额配售股票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超额配售后(如启用绿鞋)、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3年4月18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2023年4月20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超额配售前、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

  3、在网上发行(含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4月21日(T+1日)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23年4月20日(T日)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其他所有不属于A类的网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2、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B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B类,即RA≥RB;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如本次发行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100亿元以内(含100亿元),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如本次发行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100亿元以上,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4月24日(T+2日)《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2023年4月17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4月26日(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3年4月24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2023年4月24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4月26日(T+4日)刊登的《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4月2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假设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3年4月2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金公司可按本次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不超过75,230,000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总计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15%(不超过576,763,789股)的股票,并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23年4月19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最终超额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4月21日(T+1日)《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具体实施绿鞋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时间表如下:

  ■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申报买入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得超过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

  (2)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者等于发行价格的,可以在连续竞价阶段申报,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得超过最近成交价。

  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另外,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获授权主承销商按前述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因行使绿鞋超额发行的股数=发行时超额配售股数-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数。具体行使绿鞋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绿鞋未行使。(1)未进行超额配售;(2)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2、绿鞋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且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15%的股票。

  3、绿鞋部分行使。(1)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证券。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的股票。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主承销商将披露下列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日期;

  (2)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

  (3)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证券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证券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4)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5)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的股份和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

  获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内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支持股价,但该措施并不能保证防止股价下跌。获授权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之后或行使绿鞋后,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持股价。

  如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部分的资金(如有)外的剩余资金,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国智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西淝河路88号

  联系人:朱才伟

  电话:0551-62637000

  传真:0551-62636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报送核查材料及咨询电话:010-89620567

  发行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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