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
中国人民银行4月6日消息,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专家认为,金融稳定法将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
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专家表示,金融稳定法的出台将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和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为统领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金融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人民银行强调,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制定金融稳定法,总结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金融稳定法将为我国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说,整体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切中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将有效夯实我国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健全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完善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有力促进新时期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态化,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推进后续工作,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
从具体内容来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于风险防范主体责任,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股权架构,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下转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