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安项目事项的三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公司通过直通车提交公告《关于收购大安项目的公告》,9月3日,公司回复我部关于该公告的二次问询。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1、根据披露,本次收购业务组合的核心竞争力为与中国邮政和各航空公司的合作关系。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合作关系是否以约定的形式加以确定,与中国邮政和航空公司有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或承诺文件;(2)标的资产与中国邮政和各航空公司的合作有无相关特许资格要求或牌照限制;(3)中国邮政和航空公司是否以协议等形式授予标的资产相关业务的排他性权利;(4)如标的资产与中国邮政和各航空公司的相关合作关系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确认、相关业务无牌照或资格限制、相关业务并未取得排他性授权,请详细说明标的资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依据。
2、根据披露,本次交易尚未获得中国邮政和航空公司的正式书面确认。请公司披露预计何时能取得相关方的书面确认文件,如届时未取得,此次交易是否继续推进。
3、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规性、标的资产估值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标的资产未来如不能达到预期盈利能力或收购效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挽回上市公司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等方面的措施和安排。请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问询,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正在组织各方积极开展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具体要求,按时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