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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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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91 证券简称:深城交 公告编号:2026-037
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1栋12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股份277,874,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9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3,64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7人,代表股份14,230,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9人,代表股份14,234,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7人,代表股份14,230,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8%。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992,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8%;反对1,85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23,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2,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93%;反对1,85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85%;弃权23,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992,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8%;反对1,85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23,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2,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93%;反对1,85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85%;弃权23,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20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7%;反对1,645,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3%;弃权25,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13%;反对1,645,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24%;弃权25,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月云、桑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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