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6-034 |
|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事项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上一期诉讼公告披露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63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907,035,869.86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5年年报数据)的1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计17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35,756,302.6元;作为被告(含第三人)的案件共计147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1,279,567.26元。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 2.相关重大案件详细内容 (1)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额:80,885,854.34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029,599.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856,255.10元; ②判决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主张: 原告与被告签订《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机电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原告按约履行施工义务,2024年8月29日,双方签订竣工验收单,后因被告拖延结算,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2)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襄阳襄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二:襄阳襄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额:108,049,273.02元 诉讼请求: ①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解除; ②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049,273.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8,049,273.0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③判令被告二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 ④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起诉主张: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原告全面履行合同各项义务,2023年2月15日案涉工程完工并移交至被告。后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2026年3月9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撤诉裁定,本案已结案。 (3)案件名称:CESE2(Thailand)CO.,LTD.诉RunergyPVTechnology(Thailand)Co.,Lt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CESE2(Thailand)CO.,LTD. 被告:RunergyPVTechnology(Thailand)Co.,Ltd 案件标的额:75,667,882.66元 诉讼请求: ①(废水厂项目)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951,728.95泰铢、利息14,324,210.96泰铢。以16,951,728.95泰铢为基数起诉之日起算0.1%日利率; ②(电池项目)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5,744,032.24泰铢、利息18,956,133.72泰铢。以305,744,032.24泰铢为基数起诉之日起算0.01%日利率; ③(空气分站项目)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999,448.34泰铢、利息3,331,540.47泰铢。以3,999,448.34泰铢为基数起诉之日起算0.1%日利率。 起诉主张: 原告与被告针对泰国项目签订3份施工合同,因被告欠付原告款项,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4)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宁夏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夏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额:163,011,465.24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宁夏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GW异质结专用单晶硅材智慧工厂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合同》; ②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698,45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13,007.4元(暂计至2026年5月8日,实际自2024年12月31日起以55772449.1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6年5月8日止;自2025年1月1日起以160698457.8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③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④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起诉主张: 原告与被告签订《宁夏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GW异质结专用单晶硅材智慧工厂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77亿元。后因被告一资金原因致工程停工,且至今仍无复工计划。期间,被告一欠付原告工程款,被告二承诺就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因二被告仍拖欠款项,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5)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四川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额:134,615,926.92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29,349,946.86元; ②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129,349,946.8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5日起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暂计至2026年4月1日,违约金5,265,980.06元; ③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案件费用。 起诉主张: 原告与被告就“四川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GW单晶硅棒及30GW单晶硅片项目-生产区切片标段B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案涉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并移交给被告,因被告拖延结算及付款,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更新情况 ■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 2.《受理通知书》《传票》; 3.《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 4.《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 5.《执行终本裁定》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