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26-18 |
|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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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1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5人,代表股份671,000,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55,860,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4人,代表股份115,140,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3人,代表股份115,375,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35,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4人,代表股份115,140,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提案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91,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6%;反对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5%;弃权1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6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17%;反对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弃权1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2、提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69,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3%;反对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5%;弃权1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4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26%;反对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弃权1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3、提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3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8%;反对2,02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9%;弃权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0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06%;反对2,02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0%;弃权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4、提案4: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3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6%;反对2,02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2%;弃权1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12,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50%;反对2,02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3%;弃权1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 5、提案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44,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7%;反对1,988,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3%;弃权1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19,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3%;反对1,988,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4%;弃权1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6、提案6:关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8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8%;反对2,06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9%;弃权1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159,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7%;反对2,06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7%;弃权1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穆慧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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