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2023年半年报中,未披露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通过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向募投项目事项。 二、在2023年、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已及时在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