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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1日 星期五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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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5-015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189号富森创意大厦B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兵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5人,代表股份数量608,635,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18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600,120,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180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0人,代表股份数量8,515,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7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8人,代表股份数量8,708,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6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量19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0人,代表股份数量8,515,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08,432,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66%;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2%;弃权1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505,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6627%;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521%;弃权1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2.1852%。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08,432,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66%;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2%;弃权1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505,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6627%;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521%;弃权1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2.1852%。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608,582,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2%;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2%;弃权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654,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3839%;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521%;弃权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4639%。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608,431,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64%;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2%;弃权1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504,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6512%;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521%;弃权1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2.1967%。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8,090,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103%;反对35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581%;弃权1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16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3.7321%;反对35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4.0586%;弃权1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2.20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8,411,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31%;反对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77%;弃权1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483,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192%;反对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5380%;弃权1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2.04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8,412,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32%;反对4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77%;弃权1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484,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307%;反对4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5391%;弃权1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2.03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8,463,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17%;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2%;弃权1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536,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0209%;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521%;弃权1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82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婧雅、万芮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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