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题导航 |
 |
|
|
|
|
|
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
|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阶段;仲裁审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仲裁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乳山市金硕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乳山金硕”)案件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108,623,736.29元;琴澳联创(珠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琴澳联创”)及大横琴(珠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大横琴商贸”)对公司申请仲裁案件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494,872,210.74元。 ●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次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判决及执行金额确定,最终金额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及珠海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乳山金硕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2022年5月,公司与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勘察院”)、乳山金硕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勘察院将(2020)鲁06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公司。2022年6月,烟台中院出具(2022)鲁06执异206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公司。公司于2023年11月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4年9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法院终止本次执行。近期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恢复(2020)鲁06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由乳山金硕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鲁06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4年11月执行标的金额为108,623,736.29元。 (二)琴澳联创合同纠纷仲裁案件 2023年至2024年,公司与琴澳联创及大横琴商贸之间签署了电解铜《销售合同》及铁矿粉《销售合同》。前述《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付款期限已陆续届满,但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合同的应付货款、结算差额货款。 近期,琴澳联创及大横琴商贸就玉龙股份剩余所欠货款本金464,321,788.64元及相关利息向珠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等单位支付欠款本息共计494,872,210.74元,承担本案所有费用。 二、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情况统计 ■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事项,公司将与执行法院密切沟通,采取强有力执行措施,实现债权清收,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涉及的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减少损失,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聚焦“黄金矿产和新能源新材料矿产”双轮驱动,持续提升主业经营能力,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判决及执行金额确定,最终金额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