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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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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0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1月22日下午2:45;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5年1月22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5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云涛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7,981,42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5,107,117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2,874,312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6人,代表股份99,578,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1,179,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2人,代表股份88,399,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6人,代表股份12,253,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1人,代表股份12,142,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322,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97,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33%;反对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7%;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22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2%;反对2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2%;弃权65,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9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57%;反对2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1%;弃权65,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193,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反对2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弃权86,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68,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95%;反对2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7%;弃权86,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4]第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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