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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1 证券简称:亿田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2 债券代码:123235 债券简称:亿田转债 |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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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浙锻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伟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1,992,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36,708,089股,下同)的52.66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1,780,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2,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2,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2,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959,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1,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2698%;反对31,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403%;弃权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89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959,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1,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2698%;反对31,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403%;弃权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89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1,97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4780%;反对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092%;弃权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诚、徐世强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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