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32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2023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279,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97%,最高成交价为7.8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72元/股,支付金额为30,000,49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中限定条件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