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6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曲宁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8日(周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9号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48,04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6,93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06,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06,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06,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会议出席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040,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8%;反对1,005,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1%;反对1,005,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业务合同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047,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9%;反对998,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8%;反对998,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