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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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票期权行权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由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自2024年4月20日至本公告日,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新增1,130,000股,相关股份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946,275,005股。其中,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10,007,526股,该部分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扣除公司回购股数后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936,267,479股,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56,176,048.7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936,267,479×0.06÷946,275,005≈0.06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1+0)= 前收盘价格-0.06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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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无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393989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