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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美丽方”)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16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㈠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3777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路58号
第三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207室
㈡再审理由及请求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22)琼96民初316民事判决书、(2022)琼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指令其他法院对本案再审,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㈢案件概述
2017年6月,盛京银行与长春美丽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长春美丽方持有的房产(含对应土地使用权)为长春美丽方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的有关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21年2月,长春美丽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盛京银行因前述抵押担保与长春美丽方破产债权确认存在纠纷,于2022年3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被告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第三人海航商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为931,844,045.83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2、判令确认被告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管理人确认336,071,886.25元的基础上,增加抵押担保金额244,586,461.67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3、本案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长春美丽方承担。
2022年9月,海南一中院作出(2022)琼96民初316民事判决书,确认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管理人确认336,071,886.25元的基础上,增加抵押担保金额244,586,461.67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驳回盛京银行其他诉讼请求,盛京银行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相关情况在公司2022年4月25日《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4月30日《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8月16日《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9月3日《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2023年1月10日《关于累计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2023年4月29日《2022年年度报告》、2024年4月26日《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持续披露。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16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盛京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2023年7月8日《关于累计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披露了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累计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情况,自 2023年7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为12,190.36万元。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公司已按照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值,结合《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了偿债资源,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就因此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最大担保责任,关联方已为此预留了偿债资源,待判决生效后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依法清偿给公司,该担保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已在相关重整程序中依法得到解决。本次诉讼尚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168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