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当看到湖北证监局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时,王洋(化名)心里一惊,“处罚做实了基金管理人违规的事实,但对于我们投资者而言,只想拿回资金。”
王洋是某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的高净值客户,2015年前后出资数百万元购买了银行代销的私募股权基金。然而,该产品到期后始终无法兑付。“购买以来,产品从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定期向投资人提供基金净值。我们建了投资者群,大家维权投诉好多年了。”
王洋的经历并非个例。近年来,私募行业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银行无疑是私募产品代销的重要渠道,部分投资者将投资产品出险后的情绪矛头指向银行。银行能否卖私募的话题近日更是被置于聚光灯下,记者调研发现,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可直接代销私募产品,多数私募产品通过信托产品形式实现“阳光私募”化,进而面向银行高净值客户销售。
多位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在选择代销私募产品时,银行往往看重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公司合规程度与体系建设。与此同时,投资经理的投资能力、道德品行也是重要考量因素。银行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代销产品时,银行应“苦练内功”,从全流程规范销售行为。
● 本报记者 张佳琳
底层资产踩雷 投资者多年维权
不仅仅是王洋,年近七旬的张虹(化名)同样在客户经理小姚的推荐下,于2015年出资100万元购买了该私募股权基金。“平时跟小姚关系挺好,他在推荐这款产品的时候一直强调有大银行和投资机构背书,所以就跟着他买了。”然而,产品本应于2020年到期兑付时,张虹却发现迟迟无法赎回资金,多次询问小姚,得来的回复都只是“再等等”。
“我哪里懂私募,我们赚钱不容易,那可是100万元。当初买房是跟弟弟借的款,本来打算赚了钱,就加上本金一起把钱还他。但现在……这些年为了这事没少上火。现在我和老伴儿身体愈发不好,只想尽快拿回资金。”张虹无奈地告诉记者。
底层标的纷纷踩雷、多数投资项目处于司法诉讼状态,是该产品迟迟无法兑付的重要原因。在张虹展示的产品情况说明中,记者看到银行方称,鉴于底层项目清算缓慢,且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合伙企业权利,该行已代表资管计划向法院提起针对相关案件立案申请且已完成立案受理。
记者就此事咨询某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负责人陈可(化名),他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往往是投的方向不对,项目资金亏损比较严重,导致产品无法兑付。正常来说,投资机构都会经过银行评估。只有符合银行的准入标准,他们的产品才可以在银行销售。每家银行都有自己把握风险的尺度,有自己产品准入的评估机制和工作小组。”
银行应全流程规范销售行为
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银行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代销产品时,银行应“苦练内功”,从全流程规范销售行为。
具体而言,在产品准入环节,银行应对代销产品进行充分尽调与审核,审慎选择,严控代销产品准入环节;在产品销售环节,银行应严格遵守代销业务销售规范,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得采取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在售后环节,银行应对代销流程进行回溯跟踪,提升销售队伍职业素养,加强专业学习,提升合规意识。
“要加强代销产品及其发行人的管理,将代销产品是否被合资格机构托管以及发行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作为准入门槛,规避不符合规定的代销产品;加强对代销产品的穿透审查,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三原则;对投资人投资额度、单只产品的代销额度、特定管理人的产品额度等实施限额管理。”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付万军在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以适当性管理为抓手,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持续完善金融教育宣传工作,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让消费者一看便知,一听就懂。
在事中控制方面,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开展调查检查,对诉求处理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加强约谈和通报,同时充分发挥消保监管评价指挥棒的作用,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责任。在事后救济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引领金融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力度。
卖“阳光私募”增加银行手续费收入
银行并不能直接代销私募产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执行主任裴虹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原中国银监会2016年印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规定,银行只能代销由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而私募基金由于不持有证监会管理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因此银行不得直接代销其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银行通过信托公司等通道,间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况。这种‘广义’的私募产品代销方式主要面向高净值客户,满足他们的资产配置需求,同时也为银行带来手续费收入。”裴虹博说。
多位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私募基金的认购门槛高,所以银行私人银行部是私募基金主要的代销渠道之一。然而,银行往往不会跟私募基金公司直接合作,而是多采用“阳光私募”的方式,即“通过代销信托或其他产品,来嵌套一层私募基金”。
谈及该操作方式背后的风险,任涛认为,银行通过代销投资私募产品的信托产品的方式,以突破《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这其中信托公司仅扮演通道角色,私募基金以“投资顾问”的角色出现,其隐患在于私募基金不是代销业务的直接当事方,一旦代销产品出现风险时,银行很难向私募基金追责。此外,通道业务的有效性存疑,信托公司在其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很难清晰界定。
“代销业务之外往往存在一些其他责任归属协议,但不在该协议中的投资人很难获得权益保障。作为投顾的私募机构在资格的适当性上存疑,且投资资产很难真正穿透至底层,资金端与资产端的风险无法有效匹配。”任涛说。
在裴虹博看来,银行通过该方式代销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如产品筛选、风险评估、销售推广、客户服务等。如果内部流程不完善或操作不当,可能引发操作风险,如合同缺失、划款错误、销售话语不当等。特别是对于一些复杂的私募基金产品,如果银行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很难准确理解产品的特性和风险。
私募产品难匹配求稳的银行客户
私募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在不断暴露。近日,多家私募基金公司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甚至出现一日下发六则相关纪律处分书的情况。其中,内部控制混乱、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等成为违规重灾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任涛告诉记者,私募产品本身的“私募属性”使得其透明度相对较低,底层资产不够清晰,代销机构很难全面掌握其风险。私募基金本身所具有的产品属性、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适当性之间很难匹配,导致投资者可能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
某业内资深人士向记者直言,私募产品主要是不透明,产品净值波动较大,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业绩暴雷等风险。银行代销的私募产品占比和规模并不高,但从私募行业角度看,银行无疑是重要的代销渠道。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私募产品的主要风险来自投资策略的复杂性和市场的波动性,而且银行代销产品品类繁多,很难对每个产品都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事实上,较高的产品风险属性与追求稳健的银行客群并不契合。陈可向记者表示,该行的高净值私行客户多为稳健型投资风格,往往会在求稳的前提下,追求资产保值增值。在资产配置方面,该行往往会分析客户的实际需求,给客户制定一份资产配置建议书。在这个过程中,会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并且与客户面谈。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记者表示,近年来,私募行业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部分投资者往往将私募产品出险的情绪矛头指向银行,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银行承担兑付、代偿、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