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14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回售期: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5月30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5月31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6月3日
6、回售期内“乐普转2”停止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5月1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本公司“乐普转2”当期转股价28.39元/股的70%(即19.87元/股),且“乐普转2”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乐普转2”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乐普转2”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乐普转2”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5月1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28.39元/股的70%(即19.87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乐普转2”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0%(“乐普转2”第4个计息年度,即2024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的票面利率),t=52天(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5月21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4年5月21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50%(52/365=0.214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乐普转2”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14元/张(含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有“乐普转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171元/张;②对于持有“乐普转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214元/张;③对于持有“乐普转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214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3、回售权利
“乐普转2”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乐普转2”。“乐普转2”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乐普转2”,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5月30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5月31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6月3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乐普转2”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乐普转2”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乐普转2”回售的申请;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