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霅水桥路618号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兴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6,289,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06%(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数量,下同)。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337,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6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5,951,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43%。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6,310,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47%。
(五)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56,150,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
反对9,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129,044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56,150,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
反对9,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129,044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三)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56,147,5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
反对12,7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弃权129,044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56,150,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
反对9,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129,044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56,220,44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9,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59,39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241,2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9,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弃权59,39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六)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7,763,73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2%;
反对12,7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59,39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238,0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9%;
反对12,7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弃权59,39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兴江、邱建荣回避表决。
(七)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56,093,0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4%;
反对66,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弃权129,824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113,81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2%;
反对66,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弃权129,824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徐青律师、曹力川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