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认购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5,000.00万元(含)(最终认购金额以实际获配为准)参与认购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图”)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授权金额范围内全权处理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5)。
二、 交易进展
近日,公司已与广东鸿图就参与认购其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鸿图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工作尚未完成。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43号”文同意注册,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乙方于2023年8月9日发送了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单》。
第二条 根据本次发行的簿记情况,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6.50元/股,乙方获配3,030,303股,乙方共须缴付人民币49,999,999.50元,扣除已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0元,实际应补缴人民币44,999,999.50元(人民币肆仟肆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伍角)。
第三条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条 如因获配投资者明确表示放弃认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款或缴款不足时,且采取追加认购后,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而导致发行失败,甲方将按照乙方已缴保证金及认购款项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监管机构备查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受二级市场股票波动影响,公司参与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能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公司将通过持续跟踪项目情况、设定灵活且畅通的退出渠道等措施积极做好风险防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