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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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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5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结果及累计诉讼和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终审裁定。

  ●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起诉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一案,经一审审理已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3月11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琼民终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7,684.31元(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已预缴4,000,402.09元,多收取212,717.78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1,893,842.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已预缴4,000,402.09元,多收取3,977,602.09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11,400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三、已披露的累计诉讼及仲裁的进展情况

  ■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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