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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光弘科技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光弘科技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光弘科技的确认,光弘科技(股票代码:300735)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光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光弘科技51.38%股股份,为光弘科技控股股东;唐建兴为光弘科技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光弘科技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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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光弘科技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海勤通讯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光弘科技5.63%的股权,且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邹宗信担任光弘科技董事。因此,光弘科技与发行人互为关联方,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光弘科技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光弘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并经光弘科技确认,光弘科技与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光弘科技为发行人的直接供应商和客户。根据光弘科技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光弘科技出具的说明,光弘科技成立于1995年,专业从事消费电子类、网络通讯类、汽车电子、新能源类等电子产品的半成品及成品组装,并提供制程技术研发、工艺设计、采购管理、生产控制、仓储物流等完整服务的电子制造服务(EMS)。光弘科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300735。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光弘科技员工总数为9,327人,资产总额逾58.17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80亿元,净利润3.33亿元。截至2023年7月13日,光弘科技的市值为87.03亿元。因此,光弘科技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和光弘科技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1)巩固和扩大双方现有消费电子、网络通讯、智能穿戴、汽车电子、物联网等领域智能制造合作规模,充分利用双方各自在研发、供应链、制造等领域的差异化优势提升市场占有率。同时积极探索和拓展包括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新能源等更多新领域的市场和合作。2)深化在印度、越南、孟加拉等区域智能制造基地的合作,充分利用各地的地缘优势,拓展当地业务。进一步加快越南基地的兴建和投产进度,以应对逆全球化趋势下不同市场贸易壁垒。3)积极寻求在全球更多区域,包括并不限于拉丁美洲、欧洲、中东等区域拓展更多的制造基地,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本地化服务,加速双方全球化布局。4)充分利用双方在行业内的资源,在各自供应链、客户、同行中寻求合适的标的开展投融资、收并购等资本运作协同。
因此光弘科技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光弘科技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弘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光弘科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光弘科技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艾为电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艾为电子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艾为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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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艾为电子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艾为电子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艾为电子的确认,艾为电子(股票代码:688798)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孙洪军为艾为电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艾为电子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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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艾为电子确认,艾为电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艾为电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艾为电子1.21%的股份,为艾为电子的前十大股东之一,中信证券为该股东的管理人。
艾为电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艾为电子为发行人的间接供应商。根据艾为电子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艾为电子出具的说明,艾为电子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高性能数模混合信号、电源管理、信号链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芯片研发和销售。艾为电子是工信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海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2022年获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质量金奖”;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评定;荣获由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级设计创新中心”“上海硬核科技TOP100榜单”称号;荣获科创板硬科技领军企业;荣获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闵行区重点企业”。艾为电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88798。截至2022年12月31日,艾为电子员工总数为1,186人,资产总额约47.29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20.90亿元,利润总额为-8,220.83万元,净利润为-5,338.28万元。截至2023年7月13日,艾为电子的市值为163.01亿元。因此,艾为电子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和艾为电子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艾为电子是一家芯片设计公司,专注于高性能数模混合信号、电源管理、信号链等IC设计。艾为电子累计拥有42种产品子类、产品型号总计超1000余款,产品的性能和品质已达到业内领先水平。艾为电子产品持续从消费类电子渗入至AIoT、工业、汽车等市场领域。目前双方已在手机、平板、笔电、AIoT、智能家居等领域开展合作。1)双方基于长期的历史战略合作关系,主要产品和业务具备很强的适配性双方全力配合,展开互信合作,进一步强化在各产品包括高性能数模混合、信号链、电源管理、新产品技术开发及相关领域的深度战略合作,强化产品的市场,推动产品的市场覆盖。2)基于双方已合作产品和方向,艾为电子为发行人的重要合作伙伴和主力供应商,发行人将结合业务需求持续与艾为电子在相关产品方面展开采购合作,艾为电子将积极为发行人相关产品提供供应保障。3)双方根据市场需要共同持续推进产品和客户合作,持续深化在手机、平板、笔电、AIoT、智能家居、汽车等领域的合作,并加强开展技术交流,助力共同提高市场份额、拓宽合作领域。
因此艾为电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艾为电子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艾为电子出具的承诺函及说明,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其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艾为电子使用该等自有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其资金使用政策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核查艾为电子《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艾为电子货币资金约10.34亿元,流动资产约32.32亿元,远高于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5,000万元,艾为电子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及支付能力,其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春秋电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春秋电子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春秋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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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春秋电子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春秋电子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春秋电子的确认,春秋电子(股票代码:603890)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薛革文直接持有春秋电子32.89%股股份,薛革文持有75%份额的“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绰鑫融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春秋电子0.77%股股份,薛革文为春秋电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春秋电子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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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春秋电子确认,春秋电子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春秋电子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勤”)共同投资设立了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春秋”),其中春秋电子持股65%,上海摩勤持股35%。春秋电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构成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并经春秋电子确认,春秋电子与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持有春秋电子1.10%的股份,为春秋电子的前十大股东之一。
春秋电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春秋电子为发行人的直接供应商。根据春秋电子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春秋电子出具的说明,春秋电子成立于2011年,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春秋电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3890。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春秋电子员工总数为5,038人,资产总额约51.91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38.45亿元,净利润约1.34亿元。截至2023年7月13日,春秋电子的市值为37.76亿元。因此,春秋电子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和春秋电子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1)持续加强业务合作。春秋电子属于消费电子产品主要结构件细分行业,依托其从精密模具设计、制造到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模组的一体化整体的服务能力,是行业中的领先企业之一,发行人是全球领先的智能硬件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运营服务的平台型公司。发行人结合业务需求、技术发展趋势持续稳固与春秋电子在结构件原材料方面的采购合作,春秋电子向发行人提供适用于发行人业务需求的结构件产品和服务,保障发行人的需求及订单交付,继续巩固双方在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领域的合作,持续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2)产品创新及技术创新合作。双方将持续对于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领域的产品研发、技术发展等方面加大交流合作。3)产业投资战略合作。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勤与春秋电子已共同投资设立南昌春秋。春秋电子提供自身资源支持和协助南昌春秋实施所有管理、运营事务;上海摩勤提供自身资源支持和协助南昌春秋销售渠道的建立、维护和终端客户对南昌春秋的供应商认证事务;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全力扶持南昌春秋的生产经营。
因此春秋电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春秋电子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春秋电子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春秋电子《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春秋电子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7、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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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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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88%的股权。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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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保有限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有限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00%,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有限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49)、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58)、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62)、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28)、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95)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5)、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38)、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60)、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8、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①中金华勤1号
根据中金华勤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华勤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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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金华勤2号
根据中金华勤2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华勤2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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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中金华勤3号
根据中金华勤3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华勤3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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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3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决议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