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公司”或“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1日就与上海韵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韵彬”或“被执行人”)、国储(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储天津”)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5月27日,法院判决上海韵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川能动力货款及违约金;2020年8月28日,公司申请对上述判决进行强制执行;2020年9月8日,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号;《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号、2020-046号)。现将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新进展情况
2023年7月1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编号(2023)川0113执恢112号),在法院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上海韵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3580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3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2年度退出新能源综合服务业务,公司已对应收上海韵彬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详见公司披露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号),本次案件进展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3)川0113执恢112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