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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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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3-023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45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报告厅。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琳女士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354名(其中7名股东同时持有A、B股),代表股份765,322,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4.92%。其中A股股东(包括代理人)296名,代表股份694,477,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2.62%;B股股东(包括代理人)65名,代表股份70,844,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31%。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50人,代表股份107,744,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1%。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66,172,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92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3%。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65,24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12%。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3人,代表股份66,172,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5%。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11人,代表股份699,149,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7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5人,代表股份693,553,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2.59%。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5,595,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18%。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7人,代表股份41,57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5%。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2023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9、《关于修改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议案7《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和议案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解冰、于家浩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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