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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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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71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索菱”)于2023年6月22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 〔2023〕 第 271 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关注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相关关注事项回复公告如下:

  根据你公司在2020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部分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你公司与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于 2019 年 12月30日签订《债务处置协议》,霍尔果斯摩山同意减免你公司1,400万元债务,该债务豁免相应减少当期利息费用。2023年6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控股股东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称,你公司与霍尔果斯摩山、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鑫田)于 2019 年12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 1,400 万元豁免债务由江苏鑫田承担,同日,霍尔果斯摩山与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签订《保证合同》,就前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霍尔果斯摩山诉请江苏鑫田、中山乐兴履约,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判决江苏鑫田向霍尔果斯摩山支付债权转让款1,400万元,中山乐兴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部对相关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后说明以下事项:

  1.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转让、担保事项是否与你公司和霍尔果斯摩山在 2019年12月30达成的债务豁免构成“一揽子”安排,结合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商业合理性、程序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等方面,充分说明前期债务豁免交易是否附有条件,债务豁免是否满足计入当期损益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恰当。

  【公司回复】:

  (1)上述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安排

  《债务处置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确系为促成索菱股份与霍尔果斯摩山达成就剩余债务额度相关利息及8000万本金债务豁免所作的一揽子安排。根据二审判决书,霍尔果斯摩山、江苏鑫田、中山乐兴也认可,前述协议是当事人各方为避免上市公司索菱股份退市而签署的一揽子协议。

  (2)交易各方的关联性

  ①中山乐兴为公司控股股东

  2019年12月25日,原控股股东肖行亦先生与中山乐兴签署的关于深圳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权变更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以及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山乐兴提名的3名董事候选人已实际获选占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时肖行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萧行杰先生分别签署的《关于放弃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综上,自2019年12月25日起,中山乐兴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②江苏鑫田为公司债权人,江苏鑫田及其股东与索菱股份及其 5%以上股东肖行亦、中山乐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披露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认定,江苏鑫田的股东为卓鸿熙、卢永勤,江苏鑫田及其股东与索菱股份及其 5%以上股东肖行亦、中山乐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十章第一节规定的关联关系。

  ③霍尔果斯摩山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为公司债权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截至本公告日,霍尔果斯摩山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5,649,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4%。

  (3)商业合理性

  ①协助索菱股份解决债务危机,促成司法重整,避免退市,符合各方利益。

  在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情况下,霍尔果斯摩山、江苏鑫田等作为公司债权人,各方努力协商并签署了《债务处置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等一揽子协议,各方对合同的内容及行为后果均有充分的预见,如果公司退市,霍尔果斯摩山、江苏鑫田的利益均将受损。相反,只有放弃较小的利息债权,挽救上市公司,使其顺利司法重整,各方才有可能实现高额的债权。

  ②在交易对手出现债务危机时,减免部分利息也符合商业实践。

  基于债权人的一系列债务减免安排,霍尔果斯摩山免除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所产生的部分保理融资利息计1,400万元,为避免公司退市作出了一定贡献,维护了包括霍尔果斯摩山、江苏鑫田等广大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各方的利益。

  ③江苏鑫田为谋求与建华集团的合作机会,自愿签署一揽子协议。

  二审判决载明,江苏鑫田在二审中自认,因其与建华集团有合作关系,因此会主动帮助处理建华集团等关联公司的相关事务,获取与建华集团等关联公司进一步开展业务合作的机会。但江苏鑫田的股东与建华集团、索菱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江苏鑫田仍然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事主体。

  ④江苏鑫田在索菱股份重整期间有意向成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前述一揽子安排符合其自身利益。

  (4)程序合法合规性

  2019年12月底,前述交易各方对债务处置安排达成口头合意。《债务处置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约定由三方于2019 年12 月30 日在上海市静安区签订,实际于2020 年1 月30 日由江苏鑫田、中山乐兴先行盖章,再由霍尔果斯摩山于2020年1月31日完成全部盖章。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2019年12月25日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亚会A专审字(2019)0089号】,公司2018年经审计总资产为:530,484.35万元,净资产为:80,007.84万元,营业收入为:112,724.04万元,净利润为:-71,894.13万元。霍尔果斯摩山豁免公司1,400万元债务,占2018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24%,占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9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应披露交易之9.2的规定,上述交易并未达到披露标准。

  (5)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债务豁免交易是否附有条件

  除上述《债务处置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

  二审判决认为,《债务处置协议》以及索菱股份发出的《关于签订部分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隐瞒了债务免除的原因,也未涉及索菱股份是否因此对其他主体负有债务以及摩山公司是否因此对其他主体享有债权。

  公司认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案涉1,400万元债权已经免除,各方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为推动后续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务豁免事宜。

  (6)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恰当

  公司根据《债务处置协议》,在2019年度对该部分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并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恰当公司与会计师尚在核查中。

  2.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42 万元。

  (1)相关事项对你公司前期已披露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涉及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请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前期披露财务报表,是否涉及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尚在核查中,后续公司会根据具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第五条的要求,核查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具有广泛性影响或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是否需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相关事项是否对公司前期已披露财务报告产生影响,是否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公司与会计师尚在核查中,后续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请结合前述问题的核查结果以及债务豁免的筹划、决策、执行过程,说明你公司与霍尔果斯摩山是否进行虚假债务豁免,是否通过虚假债务豁免规避退市,并全面核查说明其他债务豁免是否真实、有效,你公司管理层是否勤勉履职,是否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回复】:

  (1)债务豁免的筹划、决策、执行过程

  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自2019年5月6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依然为负值,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可能会被暂停上市。

  2019年度,公司以扭亏为盈为目标,致力于积极努力改变公司现状,对内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加强公司内控和规范化管理,减少内部消耗,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同时继续开拓市场,积极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对外主动对接各债权人,积极寻求解决方案。2019年11月开始,公司管理层加大与债权人的沟通力度,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最终与多家债权人达成部分债务豁免,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与霍尔果斯摩山的债务豁免是否真实、有效

  《债务处置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两份协议模板均由霍尔果斯摩山提供。判决书显示江苏鑫田与霍尔果斯摩山对《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满足生效条件问题以及前述两份协议的效力优先问题存在重大分歧。

  ① 江苏鑫田、中山乐兴及霍尔果斯摩山对《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理解不一致

  《债权转让协议》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1.本协议生效前提是:2020年6月30日前,甲方、丙方、乐兴公司未就剩余债务额度相关利息及8,000万本金处置等事宜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因甲方表决程序原因导致的除外。

  法院查明,协议签订后,各方未就前述事宜达成一致书面意见。江苏鑫田认为未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原因是霍尔果斯摩山表决程序导致,因此《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霍尔果斯摩山抗辩是索菱股份不需要更多金额的豁免,故未提交内部表决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即生效,前述生效前提条款因合同已生效,故为附解除条件的条款,所谓“生效前提”应当解释为“有效前提”。江苏鑫田未能提供索菱股份曾就此要求霍尔果斯摩山进行协商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② 《债务处置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优先问题

  江苏鑫田、中山乐兴认为系《债务处置协议》减免债务在前,为推动后续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务豁免事宜,进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霍尔果斯摩山认为债务减免以债权转让为前提基础,应以《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霍尔果斯摩山明知一揽子协议的全部内容及安排,却未能做好合同审查,确定债权主体,(如霍尔果斯摩山将债权转让给江苏鑫田,则应由江苏鑫田进行债务减免),霍尔果斯摩山对案涉协议的内容并非重大误解,而是清醒地意识到会产生冲突且定有冲突解释条款,并希望通过合同条款解读保护自身利益,但是《债务处置协议》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经上市公司公告公示,基于禁反言原则,仍应认定《债务处置协议》合法有效,即霍尔果斯摩山对索菱股份的债务减免已经依法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债务处置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冲突,《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的效力优先于该协议签署前后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故从文义、体系、合同目的角度解释,《债权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优先于《债务处置协议》。最终判决摩山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江苏鑫田主张案涉1400万债权。

  由此可见,交易各方及一、二审法院对案涉纠纷存在明显相反的认知,据中山乐兴告知,目前正在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已向上海高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2)公司2019年度其他债务豁免真实、有效

  经公司核查,公司2019年度通过其他债务重组安排实现债务重组收益148,104,952.66元,具体重组事项如下:

  ■

  (3)公司新的管理层自2019年底接手公司以来,通过多方努力,避免公司退市,并且后续完成司法重整,积极带领公司不断向好,维护了公司、债权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真正做到了勤勉履职。

  4.上海市静安法院于 2022 年 8月 16 日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你公司直至二审判决才对该案件进行信息披露。请说明你公司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诉讼、诉讼涉及事项的具体时点,自查并说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司回复】:

  2019年12月底,前述交易各方对债务处置安排达成口头合意。《债务处置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约定由三方于2019 年12 月30 日在上海市静安区签订,实际于2020年1月30日由江苏鑫田、中山乐兴先行盖章,再由霍尔果斯摩山于2020年1月31日完成全部盖章。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左右收到控股股东中山乐兴转来的上述案件一审判决有关信息。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判断该事项属于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并未影响到上市公司,故无需对此进行披露。

  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山乐兴转来的关于原告霍尔果斯摩山与被告江苏鑫田、中山乐兴债权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晚间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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