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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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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鄢标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因疫情原因,独立董事徐国彤先生、傅元略先生、葛盛芳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汪为民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均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黄明雄先生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林秀松先生、副总经理徐洪胜先生、姚志强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个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马佳镕、肖海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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