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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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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设备”)为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13,166,160.48元;

  4、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导致公司冲回预计负债25,314,239.52元,将对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控股孙公司顺特设备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1333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晶。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毅昌。

  (二)主要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对顺特设备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况、一审判决结果及二审上诉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2年7月19日和2022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二、判决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96.96元(顺特设备已预交)由顺特设备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8起,涉及总金额约为1,890.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7%。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上述案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顺特设备向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支付违约金13,166,160.4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顺特电气的诉讼请求。

  现一审判决已生效,根据判决结果除支付13,166,160.48元违约金外,针对公司全额计提的预计负债38,480,400元将冲回25,314,239.52元,对公司当期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顺特设备拥有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会对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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