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775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收到《通知书》后,立即会同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鉴于反馈意见当中部分问题涉及的内容及数据仍需进一步核实补充更新,公司预计无法在30日内完成反馈回复。为切实稳妥地做好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并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经与各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申请,预计将不晚于2022年10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须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