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2-009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关注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核查公司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准确性,说明公司营业收入的扣除情况及判断依据,并详细核查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完整,如否,请予以扣除并重新计算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公司回复:
1、公司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及深加工产品、轨道交通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可分为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及多种铝型材深加工产品、轨道车辆装备等。其中,工业铝型材是按照客户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定制化生产,产品主要为交通运输、电子电器、太阳能光伏、耐用消费品、机电电力设备等终端产品的零件与部件;建筑铝型材主要为用于组装楼宇建筑采用的门窗框、幕墙系统及室内装修材料,公司重点生产经过复杂表面处理的高档建筑铝型材产品;铝型材深加工产品是根据客户需求,将铝型材产品通过切割、CNC加工中心加工、焊接、打磨、表面处理和组装等工序进一步加工成为可供客户使用的成品或半成品,轨道交通装备按客户的要求提供车头大部件和车体大部件等。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为自主生产销售。公司产品销售采用直销(由公司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与授权经销(公司销售给经销商后由其自行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方式。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取“基准铝价+加工费”的定价原则。公司产品生产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生产产品主要原材料铝锭、铝棒、合金等均为自主采购。
2、公司收入确认情况:公司自主生产销售经营业务取得营业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定义。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将收入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公司销售产品取得的营业收入及对外提供深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废品取得的收入和对外加工模具收取的模具费以及场地租赁费、氮化加工费等。公司将上述收入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第四部分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对照,并结合行业特点、公司自身经营模式、业务与主营业务关联程度、交易的商业实质等进行分析判断。经公司分析判断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认为,公司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深加工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均为主营业务收入,判断依据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第四部分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表述。
3、公司核查情况:经公司核查,公司2021年度取得营业收入366,957,851.22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50,600,643.59元(自主生产产品销售收入342,177,706.92
元、深加工业务加工费收入8,422,936.67 元),其他业务收入16,357,207.63元。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公司2021年取得营业收入为35,000万元至38,000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33,000万元至36,000万元,公司预计需扣除2,000万元,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第四部分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予以完整扣除。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截至目前,我们对利源精制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尚未结束。
针对公司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准确性和营业收入的扣除情况,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利源精制销售与收款循环中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选取部分销售合同,阅读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分析本期较上期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查阅主要客户的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等情况,判断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与公司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4、获取并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出库记录、货物运输单、增值税发票、收款记录等支持性文件,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5、分析月度和季度销售量变动趋势、将销售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关键财务指标与可比期间数据和同行业其他企业数据进行比较;
6、对存在重大疑虑的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获取利源精制部分客户对下游客户的销售合同、开票信息,检查最终销售事项情况;
7、结合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函证程序,对客户本期和上期销售额进行函证;
8、实施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
9、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废铝销售收入业务的相关合同,检查销售单和发票等资料,并对大额客户交易金额执行了函证程序。
(二)核查意见
基于以上核查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准确性存在重大异常情况,也未发现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因我们对利源精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尚未结束,利源精制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以最终出具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鉴证报告为准。
二、业绩预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恢复未达预期,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经初步判断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92亿元,导致公司报告期产生较大亏损。请说明上述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依据及具体测算过程,并说明以前期间及当期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公司回复:
1、公司固定资产具体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均纳入减值测试范围,具体包括:(1)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共计58项,建筑物包括熔铸车间、分捡厂、挤压车间、氧化车间、喷涂车间等工业厂房以及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门卫室等办公用房,建筑物共计51项,建筑面积合计48138.9平米;构筑物包括围墙路面、水井、天然气站等,建筑类型包括砖混、砼等,共计7项。(2)机器设备共计604项1600多台(套),主要为铝型材挤压机、熔铝炉、保温炉、加工中心、起重机等。(3)模具共计14200多套,部分资产处于使用中,部分存放在模具库房,码放整齐,收发有序。
2、报告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依据及具体测算过程: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恢复未达预期,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聘请评估机构进行减值测试,评估机构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进行评估,即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3、以前期间及当期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公司自2018年以来,发生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资产不能达到预期使用效率。
(1)2018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项目建成后,由于受内、外部因素影响,并未达到预期效益,出现减值迹象,公司聘请吉林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华”)对沈阳利源进行资产组组合减值测试,吉林天华进行了测试并出具了沈阳利源资产组组合减值测试咨询报告,公司根据该报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3.50亿元;
(2)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11月29日,沈阳利源收到沈阳中院的《决定书》,《决定书》称沈阳中院已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管理人已接管沈阳利源,公司已不再控制沈阳利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9年度,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虽经政府纾困帮扶,但生产经营维持低水平运转,公司聘请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华”)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北京中科华为公司出具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公司根据该报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57亿元;
(3)2020年度,公司经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期间,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11.50亿元,同时,重整投资人向公司管理人提交了经营方案,公司管理人制定了“立足传统+优化结构+进军高端”的经营方案,公司根据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剥离了低效资产,偿付了债务,公司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预期生产经营全面恢复,产能利用率将大幅提升,基于此,公司未发生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2021年度,公司产能利用率恢复未达预期,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融兴华”)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北京国融兴华为公司出具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拟编制财务报表涉及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公司根据该报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92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以前期间及当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充分的、合理的。
三、公司2018年至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连续三年为负值。业绩预告显示,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依然为负值,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全面恢复但产销量仍较低,公司经营性亏损。请结合主营业务构成、当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本期预计亏损等情况,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公司2018年至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连续三年为负值,公司预计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依然为负值。公司2020年末经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重整取得投资人投资款11.50亿元,资金除用于偿付债务、补缴税款、补缴社保等款项外,大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及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可分为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及多种铝型材深加工产品、轨道车辆装备等。尽管公司生产经营全面恢复,但因公司市场开发不及预期及原有客户恢复不力等导致生产订单不足、公司产销量缓慢恢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及预期,公司报告期仍发生了经营性亏损,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下:
1、经营收入稳定增长: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63亿元。
2、财务状况持续改善:报告期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整合资产负债,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改善。
3、经营状况持续改善:报告期公司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5.4至6.2亿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减亏。公司重整完成后,得到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已与部分大型企业集团达成合作意愿,部分产品已经开始供货。
4、加强市场开拓:公司通过扩大市场营销力度,积极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新的销售领域,开拓更多新客户。公司2020年度重整成功后与部分老客户合作关系正在逐步恢复,公司拟给予老客户更多优惠政策,争取最大限度恢复合作关系,确保公司2022年度订单持续增加,产销量逐步恢复。
5、缩减支出:公司在2022年度进一步缩减管理费用等非必要支出,进一步加强费用预算的控制管理,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减少费用开支。
6、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链保障体系,力争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存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存货周转率,进而降低生产成本。
7、增加资金投入:公司持续投资进行设备技术改造,进行环保改造升级,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进行。
8、增加招揽人才:公司广泛招揽人才,增加选聘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增加招收技术工人,稳定核心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持续扩大直接生产人员数量,提升员工薪酬待遇,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促进生产经营持续开展。
9、完善组织架构:公司逐步对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进行优化完善,深化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10、控股股东支持:控股股东持续支持公司各方面业务开展,支持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资产资源整合,推进公司持续经营及良性发展。
11、公司资金充裕:截至2021年度报告期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3.24亿元,公司流动资产约7.38亿元,公司有息债务及其他流动负债约为4.88亿元,公司现有资金及流动资产可以维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运转,公司流动资产足以偿付有息债务,公司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事项
1、公司上述引用2021年度报告期财务数据均未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最终以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2、因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年审会计师针对上述问题二和问题三尚在核查进行中,待年审会计师出具明确意见后公司将另行披露。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2-010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沈阳利源破产重整基本情况
1、债权人申请重整
2019年11月8日,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中院申请对沈阳利源进行破产重整。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2、沈阳中院裁定重整
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被沈阳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3、沈阳中院指定管理人、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沈阳利源管理人”)。沈阳利源管理人已进入沈阳利源现场并开展相关工作,2019年12月4日,完成对沈阳利源公章、印鉴、证照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沈阳利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和《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19年12月2日,沈阳中院出具了《公告》,《公告》称,沈阳利源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8日前,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
二、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2020年8月3日,沈阳中院召开沈阳利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2020年11月29日,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称,经沈阳中院同意,定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沈阳利源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据公司了解,沈阳利源重整计划于2020年12月14日未当场表决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和《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
经公司了解,沈阳利源近期进行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表决。近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的表决结果显示:《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沈阳利源破产重整仍在进行中。
三、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1、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管理人。沈阳利源管理人已进入沈阳利源现场并开展相关工作,2019年12月4日,完成对沈阳利源公章、印鉴、证照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沈阳利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2、公司对沈阳利源的股权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3、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沈阳利源在公司其他应收款欠款金额为0.61亿元,款项形成原因为:(1)公司全资子公司辽源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利源往来款资金余额0.11亿元;(2)公司全资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利源往来款资金余额0.50亿元。上述子公司已分别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沈阳利源管理人确认债权。上述子公司已分别计提90%坏账准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综上所述,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对公司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6日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利源
股票代码:002501
信息披露义务人1:王民(已去世)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辽源市
变动性质:股份被动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永侠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辽源市
变动性质:股份被动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利源精制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股份过户至东北证券名下之日生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股份尚未过户。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利源精制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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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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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王民先生(已去世)同张永侠女士系夫妻关系,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故王民先生、张永侠女士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2019年4月14日,王民先生因病逝世,因王民先生生前未立有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王民先生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因王民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王民先生的儿子王建新、王建丰于2019年5月28日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在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依法进行了公证,因此,王民先生的妻子张永侠女士是王民先生唯一合法继承人。因王民先生所持有股份处于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尚未办理继承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利源精制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是因王民先生、张永侠女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北证券合同纠纷一案,王民、张永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北证券向法院申请拍卖王民先生持有的25,000,000股公司股票和张永侠女士持有的94,500,000股公司股票。
法院于2022年1月5日10时至2022年1月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王民先生持有的25,000,000股公司股票和张永侠女士持有的94,5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
(二)2022年2月,法院出具(2021)吉执13号之一和(2021)吉执1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和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公司股票的冻结;
2、将被执行人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和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公司股票分别作价46,575,000.00元和176,053,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偿《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利息、本次执行费,剩余财产价值冲抵本金;
3、申请执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4、被执行人王民和张永侠应继续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未清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履行清偿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三)王民先生持有的25,000,000股和张永侠女士持有的94,500,000股公司股份因执行法院裁定将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被动减少。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王民先生、张永侠女士持股变动情况具体详见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被动减少的股份尚未完成过户。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因王民先生、张永侠女士所持有股份处于质押、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上述股份存在被拍卖及被动处置的风险。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因执行法院裁定对王民、张永侠所持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拍卖措施,导致被执行人王民、张永侠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股份过户至东北证券名下之日生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股份尚未过户。
本次权益变动生效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0,381,028股,持股比例为7.61%。本次权益变动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0,881,028股,持股比例为4.25%。
本次权益变动生效前后,王民先生、张永侠女士持股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是因王民先生、张永侠女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北证券合同纠纷一案,王民、张永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北证券向法院申请拍卖王民先生持有的25,000,000股公司股票和张永侠女士持有的94,500,000股公司股票。
法院于2022年1月5日10时至2022年1月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王民先生持有的25,000,000股公司股票和张永侠女士持有的94,5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
(二)2022年2月,法院出具(2021)吉执13号之一和(2021)吉执1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和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公司股票的冻结;
2、将被执行人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和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公司股票分别作价46,575,000.00元和176,053,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偿《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利息、本次执行费,剩余财产价值冲抵本金;
3、申请执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4、被执行人王民和张永侠应继续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未清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履行清偿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三)王民先生持有的25,000,000股和张永侠女士持有的94,500,000股公司股份因执行法院裁定将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被动减少。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王民先生、张永侠女士持股变动情况具体详见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被动减少的股份尚未完成过户。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经向中国结算查询,截至2022年2月23日王民先生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5,881,028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8,880,994股,无限售条件股份167,000,034股,质押股份172,280,000股,上述股份均处于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
经向中国结算查询,截至2022年2月23日张永侠女士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4,500,000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70,875,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23,625,000股,上述股份均处于质押、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
本次权益变动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0,881,028股,持股比例为4.25%。具体详见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情况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2021年1月12日。
前次权益变动后持股种类和数量: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民先生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5,881,028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8,880,994股,无限售条件股份167,000,034股;张永侠女士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4,500,000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70,875,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23,625,000股。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利源精制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利源精制股票。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利源精制证券部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民、张永侠
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2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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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民、张永侠
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