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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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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旗下资产管理产品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尊敬的广大投资者:

  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及财政部、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等相关规定,适用《指导意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监管文件的要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旗下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因执行新监管政策,本次调整可能会对资产管理产品净值的波动产生一定影响,请投资者知悉。本管理人将恪尽职守,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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