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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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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主承销商的保证,即主承销商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主承销商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上海唯赛勃: 指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汕头奥斯博: 指汕头市奥斯博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唯赛勃之全资子公司。

  4. 上海奥斯博: 指上海奥斯博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汕头奥斯博之全资子公司。

  5. 汕头津贝特: 指汕头市奥斯博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唯赛勃之全资子公司。

  6. 国泰君安/保荐机构: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证裕投资: 指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8. 国君资管: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下转A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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