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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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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赛勃”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唯赛勃已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9月18日签署了《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国泰君安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通过证裕投资参与唯赛勃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此外,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已设立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预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2,171,930股;君享资管计划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10%,即4,343,860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3,015.00万元。上述战略配售合计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6,515,79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5%。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一)证裕投资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治

  设立日期:2018年2月12日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06室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证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证裕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君安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自2018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君安统一体系。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证券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国泰君安证券存在关联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经核查证裕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证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裕投资签署的《关于参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相关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下转A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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