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起诉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公司监事陈延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4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2021年4月27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就公司起诉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公司监事陈延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延风、袁照云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过错,也没有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当然亦就不存在相应的损害结果,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皖0191民初2347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