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4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与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3

  ■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与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2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鄂01执1240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融资事项基本情况

  2018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17.90亿元(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7月18日、2019年11月12日、2020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上述融资尚未清偿完毕。

  二、《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68、2869、2870、2871号、(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95、19396、19397、19398、19399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483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5号、云霞路187号、淮海路249号泛海国际中心/栋酒店单元1-20层酒店(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725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目前双方已初步达成解决方案,争取尽快落实。

  鉴于本次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无法估计其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自然人杨金柱(以下简称“原告”)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 原告:杨金柱

  2. 被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由

  原告持有公司股票,于2021年1月14日(即2021年1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为301股。

  公司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21日分别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向武汉瑞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相关资产事项,转让资产系武汉公司持有的武汉中央商务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08198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机动车停车场用地(A05121601)、商业用地(A05121606)及居住用地(A05121609))(以下简称“交易标的”)。本次交易暂定交易价款总额为3,065,807,500元,最终将根据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的标的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计容建筑面积为准),按17,500元/平方米核算确定标的地块的转让价款。目前,上述交易标的已完成过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3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原告认为,上述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股东大会于2021年1月21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无效;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