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
2、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公司内部事务管理系统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通知》,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现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