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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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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1-005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的结果公告。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为本案再审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案件涉及金额为25亿元(含新城创置诉请的5亿元违约金及20亿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1号22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被申请人一: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盛福花园29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杰(原法定代表人:刘增强)

  被申请人二: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地产”)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六号银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斌

  (三)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最高院已受理再审申请。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5年11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构成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

  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

  新城创置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新城创置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8月17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受理通知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431号)。

  (二)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

  (1)被申请人银丰置业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涉案A1、A3、A4地块的合作开发义务;

  (2)被申请人银丰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亿元;

  (3)被申请人银丰置业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致使A2、A5地块合作开发履行不能而造成申请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0亿元;

  (4)被申请人银丰地产对上述第(1)、(2)、(3)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再审裁定情况

  2021年1月20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新城创置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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