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恩麒:
因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0〕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应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或听证申请传真至本局,并于传真当日将原件递交本局。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与本局联系(电话021-50121078,传真021-5012103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