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维工程”)于2020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17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问题答复,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172号)之反馈意见回复》、《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172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及相关附件。
现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中涉及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和完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172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二次修订稿)》。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