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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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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5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到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新增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轮候冻结情况

  ■

  二、累计轮候冻结情况

  ■

  股份轮候冻结原因:上述新增曹永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系曹永贵先生因担保产生的债务纠纷所致。

  三、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05,25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为共计198,150,67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96.5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63%;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共计205,253,47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6,379,439,493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四、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此次股份冻结事宜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5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法院《传票》(2020)沪0101民初5090号;《起诉状》及《传票》(2020)沪0101民初5091号;《起诉状》及《传票》(2020)沪0101民初5092号;《起诉状》及《传票》(2020)沪0101民初8301号;以及《执行通知书》(2020)内02执190号、《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4号、《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5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400,000.00元,期内利息30,200.00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430,2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30,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息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2,776.3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合计432,976.38元)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于2014年11月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金贵债”。2019年11月2日,金贵银业公告发布《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海通高收益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400,000.00元。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传票》(2020)沪0101民初5090号。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26,685,000.00元,期内利息2,165,717.50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30,850,717.5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0,850,71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息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199,101.2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合计31,049,818.73元)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于2014年11月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 金贵债”。2019年11月2日,金贵银业公告发布《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海通资管浙江华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26,685,000.00元。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5091号。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565,000.00元,期内利息42,657.50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607,657.5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607,65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息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3,921.64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合计611,579.14元)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于2014年11月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金贵债”。2019年11月2日,金贵银业公告发布《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565,000.00元。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 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及《传票》(2020)沪0101民初5092号。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6,600,000.00元,期内利息498,300.00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7,098,3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7,098,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息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45,810.2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合计7,144,110.29元)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于2014年11月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 金贵债”。2019年11月2日,金贵银业公告发布《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海通资管新价值1号FOF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6,600,000.00元。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301号。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截止《提前到期通知书》的还款结止日2019年8月15日全部敞口共计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元),以及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罚息0.05%及承兑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给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曹永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曹永贵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25,000,000.00元)。

  4、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授信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曹永贵于2018年9月20日向申请人申请授信额度,分别与申请人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承兑总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还款协议书》,合同/协议中约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金额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敞口壹亿伍仟万元整),授信期限壹拾贰个月,保证人曹永贵自愿为该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另《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违约金的比例为10%。如授信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偿付申请人所垫付票据款项,被申请执行人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由于被申请人触发了提前到期条款,申请人于2019年8月向其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 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偿还申请人债务,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尚欠申请人票据敞口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且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逾期、垫款情况增多。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 内02执190号,执行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公司在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抗拒、妨害执行或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采取以下措施或有如下后果:搜查、拘传、罚款、拘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曹永贵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4号,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亿元;

  (2)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偿衍生工具损失人民币7,539,600元、赔偿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成本损失人民币7,547,222.22元,并应以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自2019年8月20日起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成本损失,直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前述第一项裁决主文所涉金额之日止;

  (3)第二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1)、第(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881,97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缴全额仲裁费,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881,975元,上述第(1)至(4)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方应于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案件七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曹永贵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5号,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8,680,458.26元;

  (2)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成本损失,其中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成本损失为人民币2,348,891元,并应以人民币15,492,033.2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成本损失,直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前述第一项裁决主文所涉金额之日止;

  (3)第二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1)、第(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42,270元,由申请人承担10%计24,22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90%计218,043元,申请人已预缴全额仲裁费,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18,043元。上述第(1)至(4)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5090号;

  2、《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5091号;

  3、《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5092号;

  4、《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301号;

  5、《执行通知书》(2020) 内02执190号;

  6、《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4号;

  7、《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5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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