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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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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6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9月20日,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18年9月2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在自查期间,除以下列示的6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以上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且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7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15:00至2018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7号耀江文欣大厦3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方隽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56,309,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55,700,000股的61.1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1,221,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55,700,000股的59.14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87,2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55,700,000股的1.989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071,4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84,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8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87,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9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309,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309,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309,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关联股东浙江元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隽云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关联股东浙江元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隽云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关联股东浙江元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隽云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7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洁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洁美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洁美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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