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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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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8-234
债券代码:122494 债券简称:15华夏0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2日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发行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华夏05(代码:122494)。

  3、发行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品种及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为4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184 号。

  6、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10%,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2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10 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日期:2015年12月02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10%。本次付息每手“15华夏05”(12249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夏05”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5华夏05”(12249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华夏05”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次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华夏05”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齐麟、王文康、王常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A 座 23 层

  电话:010-56982798

  传真:010-5698298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联系人:齐麟、王文康、王常坤

  联系电话:010-56982798

  传真:010-56982989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蒋昱辰、石衡、刘忠江、王艳艳、黄晨源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3、联席主承销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103

  联系人:徐孟静、李晴、陈一

  联系电话:010-66553161

  传真:010-66553283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6楼

  联系人:杜雄飞、冯伟、洪渤、杨奔、任伟鹏、赵妤

  联系电话:010-56513134

  传真:010-56513103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6日

  附表:

  “15华夏05”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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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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