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8-06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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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云泉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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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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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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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1审议未通过,议案2审议通过。
2、议案1为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秦玥、杨文燕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日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秦玥、杨文燕(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刊登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确定为2018年8月31日。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里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的股份共147,929,22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3.77%。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贵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平台,贵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经办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会议通知》公告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由贵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议案一审议未获得有效通过,议案二获得有效通过。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