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2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2月28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青02执10号】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主要事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已于2017年6月7日、2017年11月17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135)。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涛
被告:SHEN WEN QIAN,NICOLE
2、诉讼原因
2015年8月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鑫海)签署编号35002015280385的《融资额度协议》。西宁浦发银行同意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止为平安鑫海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融资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2000万元。同日,为确保平安鑫海全面、及时履行《融资额度协议》项下各项义务,保障西宁浦发银行债权的实现,王涛、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泽)分别与西宁浦发银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ZB3500201500000083、ZB3500201500000088、ZB350020150000008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约定,该等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平安鑫海与西宁浦发银行按该等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平安鑫海与西宁浦发银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被担保主债权为西宁浦发银行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与平安鑫海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前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000万元整为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5年8月4日,西宁浦发银行与平安鑫海签署了编号350120152801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平安鑫海向西宁浦发银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企业日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间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贷款基础利率加241BPs计算。贷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20)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同日,依据平安鑫海出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提款申请书》。西宁浦发银行向平安鑫海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23%,最后还款日为2016年8月3日。
2015年8月6日,平安鑫海与西宁浦发银行签署了编号CD35012015880093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平安鑫海向西宁浦发银行申请开立4张1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2015年8月6日,到期日2016年8月6日。为确保平安鑫海全面、及时履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保障西宁浦发银行债权的实现,平安鑫海还与西宁浦发银行签署了编号YZ3501201588009302的《保证金质押合同》,自愿以2000万元的保证金为西宁浦发银行设定担保。同日,西宁浦发银行对平安鑫海出具的4张票面金额1000万元,到期日2016年8月6日,收款人上海太欣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了承兑。
2016年6月28日,因平安鑫海未能按期向西宁浦发银行支付已到期的借款利息,西宁浦发银行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平安鑫海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在2016年7月15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同时,向各保证人送达了《履行担保责任催收函》,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此外,2016年8月6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平安鑫海未能缴存足额款项,导致西宁浦发银行垫款。
然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平安鑫海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1,883,418.96元、复息8,596.37(该利息、复息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止,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45%计算,复息以前述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45%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789,333.32元,罚息603,574.67元(该罚息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止,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9,789,333.3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律师费3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王涛、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和执行情况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青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告编号: 2017-135);据此申请,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2018)青02执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你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青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公司)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2、负担本案执行费97400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你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你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为个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8)青02执1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的你(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依法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
1、《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青02执10号】
2、《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8)青02执10号】
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2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按照执行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年报非标意见等专项审计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实际进度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2、专项审计意见结论将直接影响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果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四)项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至今尚未聘请到2017年报审计机构;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聘请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将导致公司无法出具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报告。
4、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股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 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被年报审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61010033 号),且该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关联方”)违反规则规定占用本公司资金;该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本公司自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1,497,483,402.60元,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号),2016年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6,2016-068)。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6月3日、6月14日、6月21日、6月28日、7月5日、7月13日、7月20日、7月27日、8月3日、8月10日、8月17日、8月24日、8月31日、9月7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10月12日、10月19日、10月26日、11月2日、11月9日、11月16日、11月23日、11月30日、12月7日、12月14日、12月21日、12月28日,2017年1月4日、1月11日、1月18日、1月26日、2月8日、2月15日、2月22日、3月1日、3月8日、3月15日、3月22日、3月29日、4月6日、4月13日、4月20日、4月26日、5月6日、5月13日、5月20日、5月26日、6月2日、6月9日、6月16日、6月23日、6月30日、7月7日、7月14日、7月22日、7月29日、8月4日、8月12日、8月18日、8月25日、8月31日、9月8日、9月16日、9月22日、9月29日、10月14日、10月20日、10月27日、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7日、11月24日、12月2日、12月8日、12月16日、12月23日12月29日、2018年1月6日、1月12日、1月23日、1月27日、2月3日、2月9日、2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2016-088,2016-096,2016-104,2016-114,2016-118,2016-124,2016-127,2016-128,2016-130,2016-131,2016-133,2016-135,2016-140,2016-144,2016-145,2016-148,2016-154,2016-158,2016-162,2016-165,2016-169,2016-173,2016-177,2016-179,2016-180,2016-182,2016-183,2016-184,2016-186,2017-001,2017-003,2017-006,2017-011,2017-013,2017-016,2017-017,2017-021,2017-023,2017-026,2017-028,2017-031,2017-032,2017-034,2017-037,2017-041,2017-048,2017-050,2017-052,2017-059,2017-060,2017-067,2017-068,2017-070,2017-074,2017-079,2017-083,2017-086,2017-091,2017-092,2017-093,2017-095,2017-098,2017-105,2017-107,2017-108,2017-109,2017-110,2017-112,2017-116,2017-118,2017-127,2017-134,2017-136,2017-137,2017-140,2017-143,2017-144,2017-145,2017-148,2018-001,2018-003,2018-007,2018-009,2018-014,2018-019,2018-020)。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
2016年4月28日,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了其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工作,质押权人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上述股权质押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款提供担保。2016年5月25日, 公司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上述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已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表示,其正在就上述资产与相关方拟定资产出售、土地出让等框架协议及后续谈判工作。
2016年6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决ST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划》《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2016年度报告之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公司2016年度总计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王集团偿还资金合计约1,156.39万元。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星王集团《关于请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报告》, 相关议案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获表决通过。
2017年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3号函后,公司向星王集团、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发送《关于对深交所〔2017〕第23号关注函涉及问题进行问询的函》,要求其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2017年2月17日,公司收到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的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如下:“争取早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人同意在继续承担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相关占用归还完毕止。”(公告编号2017-025)
2017年5月26日,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子公司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担保责任造成或有负债6082万元和资金占用,公司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建行高新行”)与陕西华泽、星王集团、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鑫海”)、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江新材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7-075、2017-078)。
2017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华江新材料出具承诺函,两个月内向建行高新行归还《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6082万元款项,解除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的关联担保连带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华江新材料还款结果的消息。
2017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80号)(公告编号2017-08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等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告知书初步认定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13.29亿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对占用形成的过程及路径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7年7月2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违规关联担保的事项,公司被处以责令整改监管措施(公告编号2017-088、089)。
2017年9月29日,关联人星王集团再次致函本公司,提出对惠东矿山、陇县矿山、九岭子矿山进行盘活处置,同时以太白山小镇开发预售款等方式,加紧加快进行清占工作。
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实质性解决占用资金的偿还且未能履行《还款协议》,2017年11月24日,公司经理层向陕西省宝鸡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2018年1月22日,收到了《仲裁决定书》((2018)宝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一裁终局支持了公司的申请(公告编号2018-012)。2018年1月29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该院提供了关联方相关土地资产及关联方部分项目的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直至确保足额偿还占用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2月6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司法公开通知书》。
二、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专项审计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业绩承诺实现事项及消除年报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整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113)。
2017年11月2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完成第一阶段现场审计后暂时离场,并向公司提交了《走访清单》(46户),并提示“上述访谈单位在出具报告前需要实地走访,请公司尽快安排联系。否则会严重影响出具报告的时间和报告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安排审计师走访共4户,其中:3户走访结果为对方财务资料不完整,未能取得有效审计证据;对“五矿有色”的走访和实地函证核实了五矿有色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经询证对方账面余额为零,公司核查结果为华泽体系内部账务三角挂账。
2017年12月,已经查找和认定一部分涉及金额较大单位的资金流向确认为资金占用,经审计师可以确认的资金占用金额约13亿元。审计师认为“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提供依据,需要对缺乏调帐依据的资金占用进行核对,对报表项目中的大额应收预付款项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截止目前,尚不能形成审计结论。
按照中审众环审计师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希格玛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后希格玛认为并未能获取到足以支撑消除非标意见的审计证据;并认定导致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非标意见的主要原因系大量往来的函证存在前后矛盾或无法走访以及未收到回函。
2017年11月16日希格玛完成第一阶段财务资料等现场审计并暂时离场,向公司递交了《华泽镍钴审计事项沟通函》,沟通函明确提示,“上述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以及审计报告出具的意见类型”,“请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的梳理及核查,并请提供给我们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希格玛后续审计程序主要是重要事项的函证和客户访谈;公司尚未安排希格玛审计师进行走访和函证工作。按照希格玛审计师的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三、因关联方资金占用清欠和专项审计进展存在的其他风险提示
专项审计意见结论将直接影响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果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四)项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因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公司没有正常的现金流维持正常运转,已经发生严重的现金支付困难,造成拖欠员工工资和财务支付困难,欠缴巨额国家税金等问题。公司长期大面积欠薪、欠缴基本社会保险金导致年末年初员工流失严重,职能部门配备员工严重不足。公司运转已经发生困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