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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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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8-008
关于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7.26”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7月26日18时56分许,本公司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公司”)在管道防腐保温作业中发生高温气体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 亡、18人重伤、13人轻伤 (详见2017年7月28日公司公告2017-073号)。

 2017年8月3日晚,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公布了安监总管三〔2017〕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北宜化集团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了对新疆宜化公司“7·26”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其他有关情况(详见2017年8月5日公司公告2017-074号)。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7〕88号)文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总工会、昌吉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7·26”燃爆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国家级煤尘爆炸专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昌吉州事故调查组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日前,昌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对本次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本次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6日18时6分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南造气车间12号煤气气化炉(以下简称“造气炉”)发生燃爆事故,造成5人死亡(当场死亡1人,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4人)、15人重伤、1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783.7万元。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疆宜化公司“7·26”燃爆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新疆宜化公司操作人员将12号造气炉炉顶煤仓中留存达3个多月的已经阴燃的煤放入12号造气炉,且违规将12号造气炉放煤通道的三道阀门同时打开,致使放煤落差达13米,在放煤过程中由于煤中含有大量的煤尘,形成达到爆炸浓度的煤尘云,阴燃的煤块与达到爆炸浓度的煤尘在富氧环境中发生煤尘燃爆。

 (二)间接原因。

 1、新疆宜化公司能源事业部未按照《造气系统停车方案》对4月18日生产装置全部停车之后的12号造气炉炉顶煤仓中的煤进行清理,造成留存的煤发生阴燃,在12号造气炉点火准备过程中也未检查12号造气炉炉顶煤仓中是否有留存的煤,为燃爆提供了点火源。

 2、新疆宜化公司能源事业部未按照《造气系统停车方案》对4月18日生产装置全部停车之后的12号造气炉的纯氧系统进行插盲板作业,造成12号造气炉内呈富氧状态,且在12号造气炉开车前没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中控室操作人员在12号造气炉点火过程中,未能发现12号造气炉DCS监测系统氧含量比例、流量等参数异常,为燃爆提供了充裕的氧化剂。

 3、新疆宜化公司能源事业部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作业,违规将12号造气炉放煤通道的三道阀门同时打开,在放煤过程中形成达到爆炸浓度的煤尘云,为燃爆提供了充裕的燃料。

 4、新疆宜化公司安全检查不仔细,存在漏洞,对《造气系统停车方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能源事业部现场作业组织监督不力,对造气炉炉顶煤仓中的煤清理、造气炉的纯氧系统插盲板落实情况失查。

 5、新疆宜化公司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现场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作业督促检查不力,对现场操作人员多次违章和习惯性违章监督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彻底,导致现场操作人员违章、违规操作。

 四、对新疆宜化公司及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吊销新疆宜化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信息记录、公开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示管理办法》(新安监政法〔2016〕118号)规定,将新疆宜化公司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对新疆宜化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

 (四)对新疆宜化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智、负责人李锐分别罚款17.6万元、9.8万元。

 (五)对新疆宜化公司能源事业部操作工刘兴平、生产副部长黄永华、设备副部长张强华、工艺技术班长郭海亮等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

 (六)新疆宜化公司能源事业部南造气车间运行四班操作工王春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新疆宜化公司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反思“2·12”和“7·26”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各工艺操作规程,细化停车、开车操作等重点环节作业管理,标准化操作工序和步骤,做好上下游工艺的相互衔接,并严格落实确认制度。严禁违规或简化操作,对重点和风险高的操作要实行负责人联合确认制,对关键性作业点要实行唱票作业,禁止出现个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行为。二是要认真分析近年来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根本原因,进一步加强对关键性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生产运维人员,要聘请有丰富操作、管理经验的行业专家,开展分专业、分类别、分层次的一对一岗位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生产操作水平。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和培训。三是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优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形成一个运转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抽调业务骨干,进一步梳理优化整改方案,找准查实问题,细化事故隐患治理,实施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是要把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作为首要任务,加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力度,提高自动化水平,所有未能达到本质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必须彻底改造,从源头上确保安全。五是要高度重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评价、安全标准化、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作用,防止走过场,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公司为本次安全生产事故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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